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10.01 文藝字第113302650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興辦機關(構)遴選執行小組委員時,應避免執行小組委員間互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且相互間不得有利益交換等情事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委員間,是否應避免互為親屬關係事,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3 年 9 月 2 日中市文視字第 1130018584 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審議會 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 。復依本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審議會委員、執行小組委 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 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情事。 三、查本部公告於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之「執行小組委員聘(派)兼同意書 」,其中倫理規範事項第四點略以,執行小組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 擔任委員後,如有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 以書面主動通知機關,或敘明具體原因及事實後辭職。 四、綜上,有關興辦機關(構)遴選執行小組委員時,實務上建議參採本 辦法及相關規定,應避免執行小組委員間互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 或姻親,且相互間不得有利益交換等情事。 正 本: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