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12.06 國署建管字第11301200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於「住宅行政」之
特定目的內為之,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主    旨: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利用 App、通訊群組、公眾信箱張貼催繳管理費
          所涉個人資料利用之適法性之疑義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  年 11 月 15 日個資籌法字第
               1130060013 號移文單辦理。
          二、按本署(前營建署)107 年 7  月 9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70047855
              號書函說明二、三:「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住戶個人資料
              之蒐集或處理,如於『住宅行政』(代號 401)特定目的內,並符合
              法定情形之一(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
              係等),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個資法
              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1  項參照)。(二)管委會如對住
              戶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自應符上述規範……』為法務部 1
              04  年 10 月 19 日法律決字第 10400664920  號書函……所明示。
          三、次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
              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所明定。……,尚非法所不許,惟仍應符合個資法相
              關規定。……」故有關社區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
              或利用事宜,依上開函釋辦理。至於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之疑義,請本
              權責核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