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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2.07 金管發字第114019063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防範
金融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該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
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
外利用;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合理利用,請妥為參考數位發展部發布「
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原始資料所生風險
主    旨:有關所詢為防範金融詐騙或犯罪,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
          術並分享模型參數,所涉個人資料保護之適法性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聯合實證團隊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113 年科技防詐聯合自
              主實證團隊成果及研商會議」所詢事項。
          二、旨揭議題業經本會 113  年 11 月 29 日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議題諮詢會議」討論,在聯合學習模型參數資料僅在金融機構間利用
              、有完善之隱私強化技術等安全維護措施,並僅在預防犯罪必要範圍
              內為最小利用之情形下,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於防範金融
              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為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三、考量聯合學習過程應善加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
              之合理利用,未來辦理模型參數及相關資料分享,請妥為參考數位發
              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
              原始資料所生之風險。
正    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艾思艾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副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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