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2.07 金管發字第114019063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防範 金融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該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 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 外利用;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合理利用,請妥為參考數位發展部發布「 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原始資料所生風險
主 旨:有關所詢為防範金融詐騙或犯罪,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 術並分享模型參數,所涉個人資料保護之適法性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聯合實證團隊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113 年科技防詐聯合自 主實證團隊成果及研商會議」所詢事項。 二、旨揭議題業經本會 113 年 11 月 29 日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議題諮詢會議」討論,在聯合學習模型參數資料僅在金融機構間利用 、有完善之隱私強化技術等安全維護措施,並僅在預防犯罪必要範圍 內為最小利用之情形下,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於防範金融 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為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三、考量聯合學習過程應善加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 之合理利用,未來辦理模型參數及相關資料分享,請妥為參考數位發 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 原始資料所生之風險。 正 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艾思艾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副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