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1.01.06 院臺綜字第10101202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自治條例如部分規定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及上級自治團 體自治條例,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僅該部分無效;除去 後若不影響規範目的,其餘仍有效
全文內容:按「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 部無效。」有關自治條例無效之認定,目前實務上係參照上開規定,原則 上僅就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及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部 分予以函告無效。是以,有關「○○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序文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屬無效部分,係指「並送○○巿議會審議 」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