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4.10.29 府授都規字第11430782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得比照便利商店之歸組結果,依營業樓地板 面積大小分別比照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主 旨:有關「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組別及
使用項目認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14 年 9 月 1 日「為『○○店到店
營業所』等類似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研商
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寄取貨物營業場所」係為供網路平台使用者寄、取件現場代收代
付服務之營業門市,其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歸屬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三、至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
定一節,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 114 年 9 月 1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二)從服務模式及店面型態觀
之,與會單位均同意『寄取貨物營業場所』與便利商店之營業樣態相
近。隨著網路購物消費行為日益普及,民眾對於就近寄送或取得貨物
之需求逐漸增加,又經環保局、交通局評估其噪音及交通行為等外部
性影響不大於便利商店。綜合考量營業樣態、時代趨勢、民眾需求、
住宅區外部影響等層面下,爰經徵詢與會單位獲致共識同意『寄取貨
物營業場所』比照便利商店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歸組辦理……」在案
。
四、爰依上開會議決議,「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得比照便利商店之歸組結果,依營業樓
地板面積大小分別比照下列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 17 組:日常用品零售業(二)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地
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第 19 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五)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地
板面積超過 300 平方公尺,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第 20 組:一般零售業乙組(十四)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
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
正 本: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公會
、台北市○○○○○○○○○同業公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
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