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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4.10.29 府授都規字第11430782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得比照便利商店之歸組結果,依營業樓地板
面積大小分別比照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主    旨:有關「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組別及
          使用項目認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14  年 9  月 1  日「為『○○店到店
              營業所』等類似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研商
              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寄取貨物營業場所」係為供網路平台使用者寄、取件現場代收代
              付服務之營業門市,其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歸屬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三、至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
              定一節,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 114  年 9  月 1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二)從服務模式及店面型態觀
              之,與會單位均同意『寄取貨物營業場所』與便利商店之營業樣態相
              近。隨著網路購物消費行為日益普及,民眾對於就近寄送或取得貨物
              之需求逐漸增加,又經環保局、交通局評估其噪音及交通行為等外部
              性影響不大於便利商店。綜合考量營業樣態、時代趨勢、民眾需求、
              住宅區外部影響等層面下,爰經徵詢與會單位獲致共識同意『寄取貨
              物營業場所』比照便利商店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歸組辦理……」在案
              。
          四、爰依上開會議決議,「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得比照便利商店之歸組結果,依營業樓
              地板面積大小分別比照下列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 17 組:日常用品零售業(二)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地
                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第 19 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五)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地
                板面積超過 300  平方公尺,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第 20 組:一般零售業乙組(十四)便利商店、日用百貨(營業樓
                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
正    本: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公會
          、台北市○○○○○○○○○同業公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
          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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