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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農業部 114.10.27 農糧字第1141024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農業部公告花蓮縣鳳林鎮為辦理西瓜等農作物 114  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
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主    旨:公告花蓮縣鳳林鎮為辦理西瓜等農作物 114  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
          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鳳林鎮中原段及中心埔段之河川公地:西瓜。
          (二)鳳林鎮中原段及中心埔段:南瓜。
          (三)鳳林鎮中原段: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依下列
              額度予以救助:
          (一)西瓜(果樹一):每公頃 6  萬 2,000  元。
          (二)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蔬菜二):每公頃 4  萬 1,000  元。
          (三)南瓜(蔬菜三):每公頃 4  萬 7,000  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鳳林鎮公所自 114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11 月 10 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
                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
                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
                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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