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886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
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
,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主旨:有關無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物誤發 2樓以上之鋁質門牌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0月6日北市民四字第09432578600號函。
二、有關無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物誤發 2樓以上之鋁質門牌法律疑義乙案,前經本會93年12
月27日北市法一字第 09331879400號函(如附件)復 貴局有關誤發門牌之法律性質
略以:「...此為一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故仍為行政處分。...戶政
事務所得否依職權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之問題,按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有其限制,必
須考量到以下兩點:(一)授益處分既屬違法,則依照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所應為之處理方式分述如下:1.依法行政原則:授益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2.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若欲撤銷此行政處分,則必須
受到限制。(二)上述二原則相互衝突,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視授益處分撤銷
所追求之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之孰輕孰重,以決定是否撤銷。」
三、故本件是否撤銷,請 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依職權卓處。另倘 貴局認為以撤銷為宜
,亦應注意是否已逾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參照),併
予敘明。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