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7.19 (90)台內中戶字第90820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訂定「○○縣市○○鄉 (鎮市區) 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 (範例) 」
主 旨:訂定「○○縣市○○鄉 (鎮市區) 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 (範例) 」 (如
附件) 供參,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 (八七) 內戶字第八七○六○
一一號函附罰鍰處分書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八九府民戶字第一三九○三一號
函辦理。
二 本項罰鍰處分書訂定重點如下:
(一) 提供範例供參
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是
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 (八七) 內戶字第八七○六○一一號
函規定之罰鍰處分書格式並非強制規定,予以停止適用。惟原格式仍
具參考價值,僅訂定本範例供參,各戶政事務所仍應依實際需要自行
製作。
(二) 處分書以橫式書寫
配合現行電腦登打作業,其格式以橫式書寫。
(三) 受處分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記載
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列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四) 違反事實明定法定期間之起迄日期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
(五) 附註欄明定救濟、執行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附註一係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意旨,明定其
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附註二「....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係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逾期不履行者之移送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行執二字第○○九九九號函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請
移送機關將所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
行」訂之。
(六) 存根聯列明主任、審核及承辦人欄位
本處分書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送受處分人簽收。為明權責及審
慎其事,乃於存根聯列明主任、審核、承辦人之簽章欄位。
附 件:
填入所需之文字。
核 承辦人
受 處 分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性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前 民 年 月 日 國 | |||||||||||
主 旨 | |||||||||||
違 反 事 實 | |||||||||||
處 分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