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11.15 台內戶字第096017781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泰國籍女子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
證明文件,惟仍應於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主 旨: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
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 1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交部 96 年 11 月 8 日外條二字第 09601209660 號函辦理
。
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
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
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
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 9 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
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
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