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10.1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6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十章第三點及「登記
案件補正通知書 (表 9-116) 」、「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 (表 9-117) 」
主 旨: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十章第三點及「登記
案件補正通知書 (表 9-116) 」、「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 (表 9-117) 」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 明:為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及停止適用「土地
登記案件補正及駁回作業補充規定」,修正前開系統規範有關登記案件補
正及駁回通知書 (稿) 格式及於第十章例行管理作業第三百九十六頁 (登
記作業-「審查」後)增列「補正駁回」一節。
附 件:一、系統規範第三百九十六頁
(3) 補正駁回
A 經審查認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詳列應
補正事項,以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一次通知補正。嗣後就
同一案件,再以其他事項通知補正者,除可歸責於申請人者外,
審查人員應受相當之處分。
B 通知補正時,應將補正通知書第二聯以郵寄掛號寄送申請人 (或
代理人) 。
申請人 (或代理人) 得向地政事務所將原申請書件領回補正或當
場補正。
C 補正期間內另有就同一標的地權利申請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切
實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依收件號數
之次序為之。
D 申請人應於接獲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補正
,並在補正通知書第一聯,註明補正日期及簽章。地政事務所應
即時收受,不得稽延。
E 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以
土地登記駁回通知書詳列理由駁回之。並由審查人員將駁回理由
先行簽准後,始得為之。
F 土地登記駁回通知書連同應退還之書件,應以郵政掛號寄送申請
人;在郵寄之前,得由申請人自行向地政事務所領取。
G 補正及駁回通知書應有鈐蓋機關首長簽字章,以符合行政程序法
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