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094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因辦理公共建設之需,須取得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辦理協議價購或
徵收之有關各項需合法通知所有權人事宜
主 旨:有關貴府因辦理公共建設之需,須取得美國政府所有之貴市北投區湖山段
三小段 242 地號土地,有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之有關各項需合法通知
所有權人事宜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5 月 13 日府地四字第 09414688000 號函。
二、本案經轉外交部以 94 年 6 月 23 日外北協行字第 09401117110
號函復略以:「美國在臺協會」係美國政府依據「臺灣關係法」設立
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該協會臺北辦事處並經外交部依據「駐華外國
機構及其人員特權豁免條例」認可為美國政府之駐臺代表機構。本案
有關需就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事宜,相關
文書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向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
事處送達。
三、檢附前揭外交部 94 年 6 月 23 日外北協行字第 09401117110 號
函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