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1.16 台內地字第09500044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 238 頁、第 239
頁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申請書
主 旨:有關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 238 頁、第 239
頁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申請書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
說 明: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規定及臺中市政府 94 年 12 月 8 日府
地籍字第 094022988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名稱修正為「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
,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
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
、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二、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五
、申請日期。」配合上開規定,修正該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及複代
理人之個人資料欄位。
四、為配合自 94 年 11 月 1 日起提供民眾申請隱匿統一編號及出生日
期資料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便利公務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
子資料謄本,該申請書之申請項目,增列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公務類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項目,如附件一。另依本部訂頒土地參
考資訊檔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土地參考資訊檔係以臺北市、臺中市、
嘉義縣為試辦地區,故上開縣市使用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增列土地參考資訊檔相關項目,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