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3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定有明文,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
是否應行繳交回饋金,應視該開發利用案於補辦執照過程中應否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而定
主旨:有關○○科技大學申請中正樓既有建物補辦建造執照案核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
金認定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6月23日北市建三字第 09532276100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依水
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 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
使用行為。又「查該條所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已移列至水保法第12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是以,依據水保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之開發案件,即
適用本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 6月 1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740711號函參照。
綜上,有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定之開發行為者,即應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保申報書送審並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另查「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建造執照。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
明文件。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
件。」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條及第 4條定有明文。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是否應行
繳交回饋金,應視該開發利用案於補辦執照過程中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
申報書送審而定,已如前述。如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則應再
行檢視其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之時點是否後於92年 8月 8日「臺
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公告之日,今依上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第 3條及第 4條規定,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似於申請雜項執照時即應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又依 貴局來函說明二、三所述,其雜項執照申請日係
後於92年 8月 8日,故依規定似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四、末查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8條既已修正刪除,建請 貴局考量是否建議中央主管機
關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3條規定。
備註:說明二所述「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3條」,於 106年12月12日業已修正
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