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76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因一再變更經營主體而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強制終止違規營業情形時,
似可考量廢止該使用執照後予以勒令停止使用,因廢止使用執照及勒令停
止使用係對物處分,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需重行為行政執行程序
主旨:有關○○高爾夫俱樂部後續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27日北市建一字第09533166800號函。
二、查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四、五所述,首揭○○高爾夫俱樂部之經營主體疑有變更,因
依法令負有不作為義務之主體業已變更,故其行政執行程序應重行為之,亦即應依行
政執行法以間接強制方法執行無效果後再行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斷水斷電。惟若該經
營主體一再變更涉及故意規避取締者,建請 貴局考量是否參照本府執行正俗專案停
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第 4點第 4款「不同階段不因登記負責人或使用人變更商
業登記,而免除連續處罰之責任。」規定,而續行行政執行程序。
三、另查該建物之使用執照上記載有「本建築物地面層及地下一層屬非營業性遊憩設施(
包含地下一層游泳池地、地上層高爾夫球練習場暨員工餐廳)經起造人切結限供員工
使用。」該記載應屬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之附款,如首揭高爾夫俱樂部一再變更經營
主體致本府無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予以直接強制以終止其違規營業之情形時,似可考
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該使用執照後予以勒令停止使用,因該廢止使用執照及勒令
停止使用係對物處分,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需重行為行政執行程序。
備註:查本件函釋說明二所載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於 105
年12月28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
裁罰基準」,並自 106年 1月26日生效,其中第 4點第 4款業調整款次為第 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