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60.08.25 台內地字第421688號代電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為建築工程在法院訴訟中其工程期間可否延至訴訟解決乙案,電希遵照由
案 由:為建築工程在法院訴訟中其工程期間可否延至訴訟解決乙案,電希遵照由
。
說 明:一 (60) 05.19 建四字第四三六一三號呈悉。
二 關於建築執照之展期,如業主與承包商發生建築糾紛尚在法院訴訟中
者,雖業已展期一年,因情形特殊得准予延至訴訟解決後完工,但應
檢具訴訟法院之書面證明及訴訟副本,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請展期
。
三 電希遵照。
四 副本抄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