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5.15 (90)台內營字第90836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
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
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
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
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屏府地用字第四一二
二七號函,並檢送法務部九十年五月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一三六一八
號函影本乙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處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准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
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承辦人員
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
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
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