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4.19 (90)台內營字第90833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尚欠已公告徵收且逾繳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
案
主 旨: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尚欠已公告徵收且逾繳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
,該欠費應向公告稽徵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抑或應由拍定人繳清後,始
得辦理移轉登記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國庫署九十年四月二日台庫四字第○九○○三○一八三八
號函辦理。
二 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於土地及其改良物
所有權移轉時,其繳納義務人仍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及第九條所定之原所有權人,在未繳清前,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暨
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自不應辦理移轉登記;未到期者,則由
買受人出具承諾書後辦理移轉登記。至買受人是否願意代繳納,仍屬
其自行決定之事項,現行法並無強其辦理之依據。
三 本案工程受益費既已逾繳納期限,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四十
二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