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本案似可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臺上字第 1308 號民事判決意旨,認為特
定商業區範圍因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抗爭及陳情致工程停工,似屬不可歸
責於承攬人營造有限公司之事由
有關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函請 貴局對於該隊「臺北市士林官邸附近地區區段徵收道路
、路燈、電力工程」停工期間,施工廠商是否得請領工程管理費用疑義乙案請求釋示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曾就○○等人出租土地予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作垃圾場使用,因當地村民抗爭致該土地無法使用,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拒付租金而生
訴訟,最高法院就鄉民抗爭是否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似採否定見解,其理由略以
: 「 .....。惟查縱如上訴人(即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所稱,系爭土地係預供垃圾場使
用而曾遭村民抗爭,然上訴人既為行政機關,自應負責與村民溝通、協調,必要時更得
行使公權力排除抗爭,不得僅以民眾抗爭,遽謂系爭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
能履行。....」(如附件),本件似可參照上開民事判決之意旨,認為本案特定商業區
範圍因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抗爭及陳情致工程停工,似屬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營造有
限公司(即本件所稱之乙方)之事由。
二、次查○○營造有限公司來函說明二所引用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
程序」,此一行政規則業經 貴局於94年 1月11日函頒廢止,併予提醒 貴局注意。
備註:本件函釋事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