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7.08.29 消署危字第09716003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之建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證明書格式、契約之內容等相
關管理事項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執行疑義研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97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 時
貳、地點:本署 15 樓第四會議室
參、主席:蕭組長煥章 紀錄:莊德琪
肆、出(列)席單位:詳如簽到表
伍、決議事項:
案由一:申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建照執照、使用執照之作業程序。
決議:儲存場所建照、使用執照申請受理機關依建築法為各
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至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之液
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案由二:申請新設置儲存場所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應檢附之
文件為何?
決議:一、依據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
由管理權人於取得儲存場所使用執照三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儲存場所使用執照。
(二)儲存場所建築竣工平面圖。
(三)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但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係新申請設立者
免附。
(四)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瓦斯行)無自有儲存場所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其他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出具之代為儲存同意書
。
(二)代為儲存場所之證明書。
(三)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及代為儲存場所管理權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使用契約。
三、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案由三:「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修正後,換發新證之程序
及應檢附文件及有無溯及既往問題。
決議: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修正後換發液
化石油氣儲存證明文件,係為清查液化石油氣儲
存場所設置及使用情況及是否實際設置,無關溯
及既往,惟仍請地方消防機關及業者配合辦理。
本署並將本案辦理情形列入年度地方消防機關危
險物品類之評鑑項目。
二、97 年 5 月 2 日修正後換發容器儲存證明文
件,對已領有儲存場所證明書之業者,可檢附原
儲存場所證明書及使用契約等二項文件辦理;如
原儲存場所證明書遺失者,可向消防機關調閱原
申請檔案併案辦理。
三、請各消防局能本著簡政便民之精神,輔導申請業
者於申請換發時,能儘速取得儲存場所證明書。
四、換發新證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案由四、有關「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變更申請書」申請檢附文
件,建議增列處理場所及代為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使用契約等 2 項,俾以落實審查。
決議:已領有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辦理變更申請者,
仍依該要點附件八(異動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文
件辦理。
案由五、「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使用契約書(範本)」中之乙方連帶
保證人在雙方同意下是否得免填。
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使用契約書仍宜以「液化石
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第四點(二)、5 附件五契
約書作為定型化契約書,惟乙方連帶保證人在雙方同
意下得免填。
案由六:儲存證明書建議使用格式,建議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書寫,
以方便批閱及用印。
擬辦:各級消防機關可視實際需要,在不變更原證明書相關
項目欄位為原則下,配合公文書作業可調整為 A4 紙
張直式橫書。
案由七、該儲存場所核發證明書,家數及商號皆顯示於證明書背面,
業者建議背面空白。
決議:有關儲存場所證明書背面之使用,由各縣市依權責辦
理。
案由八、有關儲存場所供二家以上使用者,管理權人應以壓克力板製
作儲存單元平面配置圖,是否溯及既往,要求既設場所改善
?
決議:儲存場所供二家以上使用者設置壓克力板平面配置圖
,係為清楚顯示使用單位,且因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多屬開放空間,較不易造成損壞,仍請業者配合辦理
。
案由九、有關申請書應檢附文件,地方可否依需要自行增加檢附文件
,以利審核管理作業?
決議:為使全國申請作業能具一致性,讓業者有所依據遵從
,仍請各地方消防機關依要點規定辦理,勿依需要自
行要求增加檢附文件,如有增列需求列為下次修正之
參考。
案由十、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可否依契約上之使用期限,於
證明書加註有效期限,期限到期後自行失效。
決議:有關證明書變更及廢止,依「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
理要點」第六點、(一)即明定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
登記;且該點(二)儲存場所終止使用契約時,管理
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處理場所,及轄區直轄市、縣
(市)政府,並檢附證明書正本,向轄區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廢止。故不另於證明書加註有效期限
。
案由十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第四點(一)3.新申請
設立者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無法知道營業項目為分裝或
販賣,事後亦無法因非販賣或分裝業者而撤銷儲存場所證
明。
決議:新申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時,可參酌行政
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之規定於證明書註明自
發證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液化石油氣販賣或分
裝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得由原處分
機關依職權予以廢止,以兼顧便民與案件申辦及控
管目的。
陸、臨時動議:
一、嘉義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吳維修提案:
原有合法之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時,建議得依八十
八年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位於同一縣市分銷商與液化石油氣
儲存場所不受 20 公里距離之限制。
決議: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分銷商)變更營業地址時,該場所已屬
新設立場所,應依管理辦法第 69 條規定,審查其位置、構造
及設備,另有關處理場所與儲存場所之距離,應符合上開辦法
第 72 條第 2 項之規定。
二、台南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勝南提案:
有關台南市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申請換發儲存場所證明書時,台南縣市
分裝場均要求於租用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契約中附帶簽定僅能於該分
裝場灌裝,不得至別處灌裝之規定,致台南市分銷商難以經營。
決議:一、有關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使用契約書部分,案由五已決議
以「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第四點(二)、5 附
件五契約書作為定型化契約書,惟乙方連帶保證人在雙方
同意下得免填。經查上開契約僅明定儲存場所之租用,並
無涉及灌裝部分。
二、本案屬區域個別狀況部分,請台南市、台南縣消防局予以
協助或協調,以利液化石油氣相關安全業務之推動。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