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本案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可選擇訂定行政契約或民事契約(參照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2 條),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更具有節
省公證及民事強制執行勞費之實益
承會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重新招標一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契約書」部分:按公用房地「委託經
營契約」,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可選擇訂定行政契約或民事契約(參照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卷附「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契約書
」係以民事契約方式為之,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更具有節省公證及民事強制執行勞
費之實益。(如以行政契約為之,則應修正契約書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
法院管轄及公證之規定)及增訂契約義務不履行時,以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之
條文(請參考本會編印之契約範例)。
二、如 貴局仍欲以民事契約方式為之,本會就卷附「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
託經營甄選須知」及「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契約書」,酌作文字
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