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本案似非單純屬提供房地使用之範疇,從而實質上究為委託民間廠商經營
或為勞務採購,而應另行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或政
府採購法,誠有再予釐清之必要
承會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天文館) 2樓餐廳部分擬提供民間業者使用並
辦理招標 1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件天文館 2樓餐廳原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因不堪長期虧損,預定於 5月31日歇
業,並為免來館參觀民眾缺少休憩飲食場所,該館擬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
法辦理招標。
二、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2條規定:「公用房地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
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
考量者,得提供使用。」復查,同辦法第 3條規定,公用房地提供使用,除符合其但書
所列之情事外,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 4條規定,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由管理機
關檢附使用行政契約草稿及其他相關資料,詳述提供使用緣由、期間、使用費及適用法
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核准後辦理。契約期間以不超過 3年,並以管理機關名義簽訂
契約為原則。是本案如係依前揭規定提供餐廳場地由民間業者使用,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僅於提供房地使用辦理公開招標時,其公開招標程序
得比照用政府採購法之公告、審查等相關程序。
三、惟查卷附資料,包括行政契約書草案、經營規劃分析說明、管理作業說明書、補充投標
須知,除多處記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文字」與引用停權之規定(見補充投標須知伍附
則─(六))復將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列為附件,並規劃以準用最有利
標方式評選廠商,進行優勝廠商進行議價程序;此外,前述資料中,又分別於經營規劃
分析說明三(三)明定業者之營業時間、補充投標評選須知明定貳三(一)明定有關營
業額目標訂定與虧損處理辦法及回饋優惠措施、管理作業說明書第 1點明定販售項目及
收費標準需先報天文館核定等,上述各節,似非單純屬提供房地使用之範疇,從而本案
實質上究為委託民間廠商經營或為勞務採購,而應另行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
理自治條例或政府採購法,誠有再予釐清之必要。
四、本件建請針對上述問題再予釐清後,如 貴局真意仍係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
用辦法辦理,請另參酌「臺北市政府常用契約範例2004」第 307頁以下之有關公有房地
使用行政契約之範例修正本案契約。又案內之行政契約書及其他文件多處使用「租金」
1詞,併請注意修正。
備註:
一、簽見二所載之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4條,業經多次修正。
二、另簽見四所述臺北市政府常用契約範例2004業已於107年10月2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