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委外館所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資料,既屬於投標文件之一,除有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
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即應不予提供
有關 貴局得否應議員問政所需,提供委外館所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資料予議員疑義乙
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本會業於96年 3月13日以北市法一字第 09630445200號函,就議員因問政所需得否提
供資料疑義函復貴局在案,本件亦得參照該函釋辦理。
二、其次,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 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是以,委外館所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資料,既屬
於投標文件之一,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6款及第 7款但書規定之對公益
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即應不予提供。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