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9.16 工程企字第093003641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相關配套措施
主 旨:為應各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質量需求,茲提供配套措施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行
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開徵選之代訓機關 (構) ,其訓
練計畫皆公開於本會網站 (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代訓
機關 (構) 訓練計畫) ,各機關得統籌所屬機關 (構) 人員之訓練需
求,洽適合之代訓機關 (構) 配合所需,指定場所為訓練場地開課,
並請代訓機關 (構) 酌予調降訓練費用。
二、各機關如評估本身條件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者,得依前揭辦法及
本會訂頒「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公開於本會網站) 研擬「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企劃書」向本會申請成為代訓機關 (構) 。
三、各機關如規劃為所屬機關 (構) 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專班」,得依前項相關訓練規定將開班資料 (含課程時間安排、參訓
人員名單、訓練地點及專案負責人等資料) 送本會核定後,依前揭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開班辦理訓練。
四、本會刻正研擬調降前揭辦法之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
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修正草案,將循法定程序修訂公布
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