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1.21 工程企字第097000324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因鋼筋價格上漲波動,為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之必
要,召開會議研商,並檢送「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 97 年 1 月 16 日研商「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
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附 件:研商「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一、時間:97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3 會議室
三、主持人:顏處長久榮 記錄:陳義昌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五、各單位發言內容摘要:
(一)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1.鋼筋截至今日之報價約為每公斤 25 元,亦即自 96 年 11 月底
迄今,漲幅已達 1/4,雖然鋼筋業者也有苦水,但站在協會立場
,建議工程會就未來公共工程之鋼筋需求量進行調查,並配合台
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之歷年資料,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
有調節出口機制的功能。
2.政府對市場的正常運作機制雖不宜干涉,例如國際原物料漲價所
導致之鋼筋價格上揚;惟國內有一部分鋼筋出口係因國外價格較
國內高,可能為導致鋼筋漲價的原因之一,但依據華文專業鋼鐵
網站資料,目前國內鋼筋價格與國際已趨於一致。
3.中鋼公司目前係由官股控制,建議政府應協調該公司兼負調節物
價功能,不應跟隨其他業者漲價。
4.工程會目前已就鋼筋材料請台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工
程會再就其他材料如級配、混凝土檢討是否比照辦理。另為降低
風險,建議相關大宗物資亦可一併交由採購機關集中辦理採購,
5.目前地方政府施工中標案,幾無相關物調條款,但因鋼筋佔工程
經費之比例約為 2 成,營建業的利潤約只有 3%,當鋼筋漲幅
達 1/4 時,將造成廠商虧損及發生倒閉等風險,為避免影響政
府施政績效,建議工程會應儘速函文地方政府檢討改善。
6.目前國內營建案件數量已有萎縮現象,且公共工程亦未大量興建
,顯示目前景氣較差,故要發生鋼筋缺料情形較不可能,而目前
之主要問題應為鋼筋鋼筋施工時價格較當時投標價格為高,造成
營造業者常遭遇鋼筋業者不願以較低之訂貨價格交貨或藉故拖延
或佯稱缺貨,應屬商業手段問題。
7.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設定門檻之問題屬大工程之思維,經
換算約規模至少須為 3 億元以上的工程才可適用,惟目前地方
很少有超過 3 億元以上的工程,造成政府所訂定的規定措施似
在保護某些大型營造廠商,未能使中小型營造業者受益。故建議
共同供應契約不要設定門檻限制,並可追溯適用於在建工程,將
原來由廠商負責供料的情形改由政府供料,而機關僅須將工程款
扣除即可。
(二)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
1.依據前年及去年歷史資料,目前從數量及價格變動情形判斷尚無
異常或有人為控制情形,惟鋼筋價格每日均在變動;因全球物料
上漲,運費亦在上漲,預估 97 年上半年鋼筋鋼胚價格回檔的機
率不大,而持續上漲的可能性較大。
2.為配合政府穩定經濟政策,避免發生人為控制情形,相關會員同
業都會支持政府政策。
3.有關鋼筋缺貨之訊息應屬誤導,因業者若能按時價而不以指定價
格購買鋼筋(如同股票),應該都能購得所需數量,故目前問題
並非缺貨。近期媒體刊登內容係誤導社會大眾,建議工程會能予
以澄清,另請公平會介入調查,若確有相關違法情事願接受相關
處分。
4.小鋼胚主要供應地區之中國不願意出口,每一噸小鋼胚並課徵
25% 出口稅,故自中國進口小鋼胚將增加 25%的貨款。以每公噸
700 美金之小鋼胚為例(目前已無法以該價格自貿易商購得),
若以匯率 1:33 計算,換算折合新台幣約為 23,100 元,加上製
作鋼筋所需成本約 1,500 元,鋼筋成本價約為 24,600 元,對
照目前鋼筋價格應無不合理情形。
5.共同採購若能實施,由政府負責購買材料,廠商負責施工,將可
使營建業者風險降低,且不會因材料價格變動而影響工期。
(三)工業局:
1.先就近期自由時報刊載經濟部將執行鋼筋出口管制相關措施等內
容予以澄清,該名記者雖於 97 年 1 月 9 日面見部長,惟討
論內容並無涉及鋼筋價格問題,且工業局及貿易局等單位亦均未
接獲部長相關指示。惟針對鋼筋或鋼胚的出口是否管制除須考慮
供需問題,其餘問題亦相當廣泛,包含國內能源耗用、環境影響
、產品附加價值、出口及市場調節機制等問題。
2.對於鋼筋的價格問題,大致認同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所提意
見,目前國內鋼筋供應,主要有 2 個系統在影響價格:(1 )
豐興、東和等公司壓延生產鋼筋。依 97 年 1 月 14 日資料,
鋼胚進口的價格約為 22,000 元,加上生產鋼筋之成本 1,500
元(1,300 元為壓延成本,200 元屬鋼筋損耗),鋼筋成本價錢
為 23,500 元,換算一公斤是 23.5 元,業者理論上可獲得的利
潤很少,因此對於單壓廠來講,其結構是非常的辛苦,造成單壓
廠面臨生存的危機,而本局也陸續跟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單壓
廠認為鋼胚進口並無問題,缺料問題亦不嚴重,應完全屬價格問
題。(2 )另外一個系統,即電爐廠,若其售價為 19,000 元,
而國際價格為 24,000 元時,該電爐廠一定會設法出口,若同時
考量供應量來源問題,電爐廠不足以供應國內全部的需求,尚需
靠一部分單壓廠供應。因此價格影響的範圍應包括供應量、單壓
廠的生存空間及營建業的需求量。
3.有關中鋼公司的問題,必須澄清的是該公司大概沒有供應鋼筋,
只供應鋼板,而其鋼板僅一小部分使用於建築業,因其品質較好
,除非是真正的高級住宅、豪宅或像 101 這種大樓,才有必要
用到,並將此好品質的鋼板銲接成為 H 型鋼。在鋼板供應部分
,雖盡量開放國外進口,惟進口較低品質或低價之鋼板,恐影響
國內工程品質受損,應特別注意。當然工程均會有一套檢驗機制
,惟此檢驗機制應更加嚴謹。
4.有關共同供應契約聯合採購部分,有下列建議:
(1)建議就 97 年 1 月 11 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
用工程材料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可行性會議」結論中有
關制度建立部分設定期限及訂定相關時間表,俾使中下游營造
業者能儘早獲得保障。
(2)因適用對象為新建工程或尚未開標的工程,是否有追溯條款以
保留一點彈性,並避免造成下游營建業者經營困難及發生偷工
減料或將安全係數降低等情形。
(3)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告的樓板面積,實際興建樓房的樓板面積
逐年下降,代表鋼筋需求應該也是逐年下降,而需求變少為何
會缺料?建議工程會估算公共工程每年鋼筋需求總量,俾利工
業局向公會協調優先供應國內所需為主。
(4)以 5,000 萬元作為鋼筋辦理集中採購的門檻,推估該工程所
需使用的鋼筋數量約為 2,000~2,500 噸,該工程規模對工程
會而言為大工程或是小工程?地方很多興建的公共工程,可能
因其規模不夠大而無法適用,在無法適用的情況之下,若依既
有合約,此類問題將一再浮現,因此針對此門檻金額,應有定
期檢討的空間。
(四)貿易局:
因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已就鋼筋進出口的資料提出說明,另國
內供需部分,工業局亦有說明,本局不再補充說明。
(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公平會已就國內目前鋼筋市場相關問題發函警示台灣區鋼鐵工業
同業公會,該函文內容相關見解係非常縝密,非處室或承辦人員
憑空想像出來的,公平會堅持這個立場到底,也會強力的執行,
絕對不會有打折的現象。而警示就是指差點要處分,目前有關國
內鋼筋市場問題所涉及之供需、進口量、需求量、電爐廠、鋼胚
廠產業結構等相關數據都很充足,若工業局或工程會認為國內鋼
筋供應市場有聯合行為的可能性,或市場價格顯不合理,認為公
平會有查處的必要,請檢附具體事證交由公平會查處,再由委員
會來認定合理或不合理,惟須強調的是,目前公平會並沒有認定
鋼筋價格合理或不合理,係因為沒有經過委員會認定,且便宜不
代表合理,貴也不代表不合理,所以只能就目前狀況予以警示。
2.「公平交易法」中並沒有『哄抬』名詞,只有『聯合行為』名詞
。
3.目前「行政罰法」已開始施行,因「公平交易法」處分的是事業
,但也發現在處分事業的時侯,只有罰最高 2,500 萬元,恐怕
難以得到嚇阻效果,因此公平會研議依據「行政罰法」的規定,
併罰行為人,就是針對參與的人員如果有故意或過失將予併罰。
(六)法務部:
1.公共工程供料的問題跟檢察官較無關係,檢察官當然也要尊重市
場的機制,有關供需、價格情形應按市場狀況來判斷,非檢察官
可以強求的,而「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是先行政後刑罰,針對公
司或商業行為違反規定時,先由公平會警告,若沒有改善,檢察
官再來介入,這就是一個刑法的問題,屬犯罪階段要來偵辦查緝
犯罪行為。「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處罰行為,主要是聯合壟斷行
為,口語化就是有哄抬物價的情形,此種嚴重情形經公平會調查
後,檢察官可能就須配合協助偵查犯罪行為。但在沒有聯合行為
或犯罪行為的狀況下,當然得先由公平會先作評估調查,以尊重
市場的機制。
2.任何民眾都有共同的社會責任,如果物價波動太大影響整體社會
民生及國家發展,便應有共識及責任維護穩定的市價。但也許因
原物料的上漲導致商品價格必須調漲,是情有可原;但調漲的幅
度應漸進地調整較能讓民眾所接受,若一下子調整太多,檢察官
就有可能發動偵查或調查。或配合公平會的調查動作去作初步的
瞭解,對於穩定價格應有相當的功能及作用,但若聯合行為已達
犯罪階段,檢察官將會適度地介入。
3.有關共同供應契約可否溯及既往,可否追溯到訂約之前,依個人
意見,認為應考量是否有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情形,且適度的調整
在法令上均有規定。
4.檢察官尊重市場機制,但價格波動係依供需狀況決定,只要不是
人為介入,依照市場既有機制決定之價格都應該是合理的,檢察
官當然一定會予以尊重,不會濫行介入。
(七)本會企劃處:
1.如果共同供應契約可以一次順利決標,應可於農曆年前完成。
2.追溯條款基於原工程契約已簽訂含有鋼筋材料費用,目前仍以新
建或招標流標或廢標重新招標的案件為適用對象。
3. 有關訂定個案工程鋼筋預算金額達 5,000 萬元門檻,係考量該
規模工程多屬有較充足人力的工程專責機關辦理,例如國工局、
高公局、公路總局、營建署等。而學校及其他單位因人力、專業
能力不足、物料管理等問題及小工程所需量體較小,若要求使用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恐有執行上的困難。
4.另針對 5,000 萬元以下案件,已保留彈性得由機關自行決定選
擇是否辦理。
5.97 年 1 月 11 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用工程材
料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可行性會議」中,機關曾提及此項
措施會增加人力負擔,依該會議討論結果,目前係採試辦方式,
執行一段時間後會再檢討。
6.另外台灣銀行因配合辦理此項採購案,已訂於 97 年 1 月 18
日邀請工業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及業者召開會議研商,
期相關業者踴躍出席會議並反應意見及提出課題討論,俾減少未
來招標問題,讓此契約順利決標,亦希望廠商可以踴躍投標。
六、會議結論:
(一)工程會主管國內公共工程的督導協調機制,必須關注公共工程建設
的情形及下游營造廠商取得材料的問題;但大宗物料供需、進出口
管制等經濟行為係屬上游問題,為經濟部權責主管業務,請經濟部
加強注意。
(二)為解決近期鋼料急劇波動造成公共工程的延宕及廠商爭議等問題,
本會業於 97 年 1 月 11 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用
工程材料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可行性會議」研商解決對策,
目前對策係就鋼筋項目總預算金額達 5000 萬元以上者將採共同供
應契約來辦理,由政府吸收鋼筋波動所增加的成本,並由政府來承
擔相關風險,以確保公共工程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在共同供應契
約還沒有定案之前,亦可由主辦機關自行決定供料。至於其他大宗
物料如鋼板、混凝土,俟鋼筋共同供應契約執行一定期間後再行檢
討辦理。
(三)近期鋼筋價格波動情形經討論應屬市場自由機制反應,惟請公平會
持續就鋼筋價格波動情形妥善關注,避免發生聯合行為情事。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