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0.03.30 台財規字第09000181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全文內容:法務部令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
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
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另如
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
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
,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
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
倘法律關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