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2.09.23 台財稅字第09204561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就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惟仍依規定,得就其遺產移送執行
主 旨:關於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者,得否就其遺產
或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乙節,請確實參照法務部 92/08/27 法律字
第 0920030676 號函辦理。
說 明:二、關於旨揭問題經轉據法務部前開函略以:「按『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
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
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司法院院解字第 2911 號解釋有案。
另司法院秘書長於 92/07/14 以(92)秘台廳家二字第 13693 號函
復本部略以:『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
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具有一身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非屬繼承標的;本院院解字第 2911 號解釋之見解迄未變更。
』準此,如法律有特別規定,自仍得向其繼承人執行。又行政執行法
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其立法說明:『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要係
對義務人之財產為執行,如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為貫徹行政目
的、迅速執行起見,自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爰參照財務案件處理辦
法第三十七條訂定之。』該規定係上開解釋之『特別規定』,準此,
於義務人死亡後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自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依法務部上開見解,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
後死亡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惟仍依行
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其遺產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