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3.10.14 台財稅字第093045516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納稅義務人課徵田賦土地,於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
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日據時期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為此納稅義
務人申請退還所溢繳之稅賦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
主 旨:納稅義務人張○汎君所有坐落豐原市萬順段二八四地號課徵田賦土地,於
九十年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九一二.九八平方公尺,經地政機關查明
重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日據時期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為此張
君申請退還四十五年至六十九年所溢繳之稅賦。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
請求權之起算點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處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中縣稅財字第○九三○
○○八三三一號函辦理。
二、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施行地籍測量時,由於測量、計
算、抄錄等作業技術上之疏失,導致面積錯誤,如此項面積業經稅捐
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嗣後經地政機關依法更正原登記面積,並函請
原課稅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基於行政機關間之相互配合與便民原則,
稅捐機關自應本於職權,予以重新核算應納稅額,其有多繳或少繳稅
款者,亦應依法退補;另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面積,縱有錯誤,在
地政機關依法更正前,應有絕對效力。...稽徵機關在收到地政機
關函請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該更正面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核課
權始成立,故本案因地政機關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
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
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分別經本部六十九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
三三七五六號函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六
○○號函釋在案。
三、有關本案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參照本部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六○○號函規定,應自地政機關重
測完成,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次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