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0.01.30 台財關字第0900000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主 旨:有關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報海關因接獲密告而予以複驗
之案件,其所產生之查驗費用,得否責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案,復如說明
。
說 明:二、依據九十年元月一日甫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貴總局陳報對於進口貨物複驗產生
之費用,除係因申請複驗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
用,擬由申請人支出外,其他對於已報關投單案件,例如海關因接獲
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擬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乙節,應屬合法
可行,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