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89.10.05 (89)秘台廳行一字第215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
間多久之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
及救濟期間多久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法八十九年律字第○○○二九七號函。
二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即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
如何,行政訴訟法並無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又僅規定其
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亦未另定其行政救濟期間,惟
查上開所詢情形,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行政救濟期間之規
定,僅在有無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上差異而已,其規範目的要無不
同,似得予類推適用,以資解決。
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遇有具體案件,仍應由行政法院本其確信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