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0.01.09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08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檢送地方法院受理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聲請裁定拘提
管收事件之裁定例稿格式四件
主 旨:檢送地方法院受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之裁定例稿格式四件,請 查照參考。
說 明: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台八十九法字第
三○○九八號令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於該法施行後,各法院受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聲請裁定
拘提管收事件,可參考附件例稿格式為之。
附 件: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拘字第 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 住同右
被聲請人
即義務人 ○○○ 【性別】 歲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右被聲請人因【註: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提,本院裁定如左:
【如被聲請人與義務人非同一人時,則刪除當事人欄「即義務人」之文字,並為如下
記載:右被聲請人因義務人○○○【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
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拘提○○○。
理由
一 聲請人檢具拘提聲請書如附件,聲請裁定准予拘提○○○。
二 本院審酌【敘述裁定理由】,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 款【依具體情事,記載適用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管字第 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 住同右
被聲請人
即義務人 ○○○ 【性別】 歲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右被聲請人因【註: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管收,本院裁定如左:
【如被聲請人與義務人非同一人時,則刪除當事人欄「即義務人」之文字,並為如下
記載:右被聲請人因義務○○○【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
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管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管收○○○【本主文適用於已拘提被聲請人之
情形。】
理由
一 聲請人檢具管收聲請書如附件,聲請裁定准予管收○○○。
二 本院審酌【敘述裁判理由】,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 款【依具體情事,記載適用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管字第 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 住同右
被聲請人
即義務人 ○○○ 【性別】 歲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右被聲請人因【註: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本院裁定如左:
【如被聲請人與義務人非同一人時,則刪除當事人欄「即義務人」之文字,並為如下
記載:
右被聲請人因義務人○○○【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拘提○○○,並自拘提時起管收。
理由
一 聲請人檢具拘提聲請書如附件,聲請裁定准予拘提管收○○○。
二 本院審酌【敘述裁判理由】,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 款【依具體情事,記載適用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拘管字第 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設
法定代理人 ○○○ 住同右
右聲請人因被聲請人即義務人○○○【註: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拘提管收–三者選擇其
一】,本院裁定如左:
【如被聲請人因義務人○○○【記載行政執行事件案由】行政執行事件 ( 年度
字第 號) ,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拘提管收–三者選擇其一】被聲請
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 聲請人檢具【拘提、管收、拘提管收–三者選擇其一】聲請書如附件,聲請裁定
准予【拘提、管收、拘提管收–三者選擇其一】○○○。
二 本院審酌【敘述裁判理由】,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妥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日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