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7.03.18 秘台處五字第09700055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要 旨:
機關於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該文書之原核定主管業已更動,應
由接任之主管或具權責人員進行核定
主 旨:一般公務機密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應限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
,應予公開,各機關應即檢討解密,毋須囿於現行文書處理手冊須由原核
定主管解密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院秘書處案陳行政院秘書長 97 年 3 月 10 日院臺秘字第 097
0083104 號函副本辦理,並附該函影本。
二、各機關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倘遇原核定主管有異動,毋須
囿於司法機關行政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三)須由原核定主管核定
之規定,應由接任該主管職務者或由機關內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