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1.06.07 (71)法律字第66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
為假執類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
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 (貴部來函
書為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類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
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二之 (一) 、 (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71) 台財規字第一五三三○號函。
二 本件經本部研擬意見,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二日台七十一法字
第九一八九號函核復可照左列研擬意見函復貴部:
(一)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
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請求權人未依此規定辦理,而逕向法
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司法院
訂頒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定有明文。
為被告之賠償義務機關於訴訟程序中,亦應聲請法院依該注意事項
及法文辦理,貴部 (財政部) 來函所示如主旨之情形似不至發生。
(二) 請求權人如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又依其聲明對被
告機關誤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被告機關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
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其因假執行支付之賠償金及免為假執行之
擔保金,宜比照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由各賠償義務機關自行墊付,
如確因數額龐大無法墊付時,則報請其上級機關處理。墊付之賠償
金於判決確定後,似可專案報請該管上級機關層轉至主管部、會審
核,再依「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
事項」之規定向本部請款,同時注意有關求償權之規定,向該事件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者行使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