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7.01.23 (77)法律字第18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國家賠償法項目之一是
否合宜疑義
主 旨:關於省議員黃○○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致附近民眾生活上的不便,列入
國家賠償法項目之一之提案,本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貴府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七七府法秘字第一四二四七七號函檢送臺灣
省議會第八屆第四次大會省議員黃○○提案,敬悉。
二 查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
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揆之上開規定,可
知國家賠償,係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
有欠缺為前提。故本件省議員黃○○提案建議將開闢或拓寬道路施工
中,對於兩邊和附近民眾所造成生活上不便,諸如道路泥濘載途,灰
塵飛揚空氣污染,出入不便,生意受害等納入國家賠償項目,就國家
賠償本質而言,似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