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8.09.29 (78)法律字第16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
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
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七八府法三字第九五一○八號函。
二 本件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
非法人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組織規定程第一條、第八條及臺灣省菸酒
公賣局所屬各工廠組織規程第一條參照)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本部對來函說明三乙說之結論,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