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0.03.20 (80)法律字第043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本件依高雄縣政府八十年一月九日八十府財融字第一六八一二七號函說明
二:「……惟本府已歷數月籌劃彩券發行事宜,並與受託公司簽有合約及
該公司鉅額投資損失,即使得因政府政策決定不負法律賠償責任,仍應予
合理之道義補償……」等語,似係要求中央政府機關負道義補償責任,而
非法律適用之疑義。就法律觀點而論,一般所謂「法律賠償責任」,係指
國家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及其他法定責任,並無「道義補償責任」。本件
行政院宣佈禁止發行彩券之行為,衡諸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民法上
侵權行為等有關規定,均無由要求中央政府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或民事責
任;復未發現中央政府機關應負其他法定責任之規定。此外,高雄縣政府
依其所訂福利彩券發行辦法委託非公益社團、金融或傳播機構之○○資訊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彩券發行業務,與行政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
一日台七十八內字第○八一六號函所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對於
發行社會福利彩券之研究結論」第一點有所違背,併此提供參考。
全文內容:本件依高雄縣政府八十年一月九日八十府財融字第一六八一二七號函說明
二:「……惟本府已歷數月籌劃彩券發行事宜,並與受託公司簽有合約及
該公司鉅額投資損失,即使得因政府政策決定不負法律賠償責任,仍應予
合理之道義補償……」等語,似係要求中央政府機關負道義補償責任,而
非法律適用之疑義。就法律觀點而論,一般所謂「法律賠償責任」,係指
國家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及其他法定責任,並無「道義補償責任」。本件
行政院宣佈禁止發行彩券之行為,衡諸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民法上
侵權行為等有關規定,均無由要求中央政府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或民事責
任;復未發現中央政府機關應負其他法定責任之規定。此外,高雄縣政府
依其所訂福利彩券發行辦法委託非公益社團、金融或傳播機構之○○資訊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彩券發行業務,與行政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
一日台七十八內字第○八一六號函所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對於
發行社會福利彩券之研究結論」第一點有所違背,併此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