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1.01.18 (81)法律字第008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本件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自應依上開規定判斷之。至於賠償義務機關
之認定問題,則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之,如請求權人請
求意旨,係主張課稅處分之不法,則應以財政部所屬稽徵機關為賠償義務
機關;如請求意旨係主張恢復課稅公函 (行政命令) 之不法,則因依獎勵
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是否暫停徵證券交易稅為行政院之職權,故以
行政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為妥。
全文內容: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本件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自應依上開規定判斷之。至於賠償義務機關
之認定問題,則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之,如請求權人請
求意旨,係主張課稅處分之不法,則應以財政部所屬稽徵機關為賠償義務
機關;如請求意旨係主張恢復課稅公函 (行政命令) 之不法,則因依獎勵
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是否暫停徵證券交易稅為行政院之職權,故以
行政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