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4.07.03 (84)法律決字第154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所謂「法令」,係指法律及基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如
涉及地方自治事項,尚包括經地方議會通過,且具合法性之地方自治法規
在內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
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所謂「法令」,係指法律及基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如涉及地方自治事項
,尚包括經地方議會通過,且具合法性之地方自治法規在內。。本件臺灣
省政府訂頒「臺灣省農村社區試辦土地重劃要點」,有無行政執行法第三
條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