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5.09.30 (85)法律決字第249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就保有之
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公務機關之資料
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貴部 (會、署、處、府) 暨
所屬機關就保有之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章就「公務機關之
資料處理」已明文加以規定,有關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
處理、利用或國際傳遞,及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公告事項、維
護個人資料正確性之處理方式、受理當事人請求之處理方式及期限,
以及安全維護等事項,均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另本法施行
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向公務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
權利,其程序由公務機關定之。」
二 本法相關法規彙編及問答手冊,業經本部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以
法 85 律決字第二二○二八號函函送在案。
三 本部承辦人為法律事務司羅○勛檢察官,電話:三六一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