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6.10.01 (86)法律字第0349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全文內容: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係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關本件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本部前經參酌 鈞院七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台七十三
法字第一七六七○號函釋,於本 (八十六) 年五月十四日以法 86 律字第
一三五九九號函研提意見報院,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為賠償義務機
關,亦復據採納核復在案。至於臺灣省政府所敘許○舜君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六度年上國
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認定臺南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惟該判決僅對該一訴
訟個案有拘束力,似不宜據此作為本件賠償義務機關認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