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08.21 (87)法律字第029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日本國人民可否依我國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日本國人民可否依我國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七年七月廿八日八七府法三字第一四三一一○號函。
二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我國對外國人之賠償責任係採互惠主
義,如依條約或該外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令或慣例,並無排除我國人民
適用者,該外國人亦有本法之適用。揆諸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六條之規
定,採相互保證互惠主義;惟該國法第六條所稱之「外國人」,是否
涵括中華民國人民而有該法之適用?請洽詢外交部惠予協助蒐集該國
有關資料,俾憑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