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11.06 (87)法律字第0393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如何協助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查核註記高山嚮導員申請人
素行資料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如何協助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查核註記高山嚮導員申請人
素行資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八七警察署保字第八三五八七號函。
二 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頒之「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係依國民體育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應屬現行有效之行政命令,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
:「中華體總接獲申請後,應函請申請人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
局查核申請人素行,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發給高山嚮導員證
。」 貴署依前揭規定提供高山嚮導員證申請人之素行 (刑案) 資料
,如與其他法令無違者,似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
一款「法令明文規定者」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