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10.29 (88)法律字第0407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等追繳案件,是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等追繳案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是否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謹擬具各方意見,敬請 鑒核。
說 明:一 緣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健保法) 部分修正條文業於本年七月十
五日經總統華總 (一) 義字第八八○○一六二一二○號令公布在案,
其中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自投保單
位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被保險人逾一百五十日仍未繳納者,亦同。」將得依法訴求之規定
,修正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又查該條修正理由說明二所示:「全
民健康保險係強制納保,故被保險人加保及繳交保費如同納稅人繳交
稅捐,為一應盡義務,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配合修正第二項
如上。又保險費及滯納金皆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性質上無待以訴為
之,爰參照各種稅法法例,將依法訴求修正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
疏減訟源,相關內容並配合修正。」是以,健保局初步認為全民健康
保險費及滯納金性質類似稅捐,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 復依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限於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者,
今健保費之給付義務,究應歸類為直接依據法令產生之義務,或依行
政處分負有義務,抑或是行政契約關係或行政法上債之關係,學說上
未有定見。為求慎重,本部爰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邀請學者專家及司
法院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函請司法院表示書面意見在案。今各方意
見略述如下:
(一) 應移送本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此說學者認為健保局與保險對象間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法律關係,
而依健保法第十一條之一強制參加規定觀之,不以當事人合意為成
立要件,似屬一種直接依據法令所自動產生之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故應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八八)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二六七八號函意旨亦同。另一說雖持肯定見解,
但其理由則認為健保費之催繳通知單即為另一種形式之行政處分,
故得據以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二) 不應移送本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此說學者認為基於保險權利義務之平等原則,保險對象請求給付之
爭議,應經由行政救濟程序,健保費卻得逕送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似有違反程序正義。至於健保費等追繳案件,究應循何種程序,一
說主張修法以建立簡易、專業特別訴訟程序;他說則主張健保關係
為行政契約關係或行政法上債之關係,應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
八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八編規定,
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三 末查健保費等追繳案件數量十分龐大,據健保局最近提供資料顯示,
九十年度預估案件數約為二十萬件,如認定該等案件確屬得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自當與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案件作相同處理,以強化執行效能。惟本部日前報請 鈞院預定
設置九個行政執行處之人力,勢必無法處理數量如此龐大之案件,故
健保費等是否應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陳請
鈞院核示,以供本部重新設置規劃行政執行處之依據。
四 檢陳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研商「全民健康保險費等是否屬於行政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及
「行政執行處人力規劃」會議紀錄、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八八)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二六七八號函及「健保費欠費案件待強制
執行之件數及金額參考統計表」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