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3.23 (89)法律字第0093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法律」之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權
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續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 (一) 字第八八七六二一七八號
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經本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
序諮詢小組」第二次會議討論後陳報行政院核示,據行政院八十九年
三月九日台 (89) 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示略以:「……同意依貴部
所擬乙說 (即多數說) 認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
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