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9.20 (89)法律字第0325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是否「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護之公益」之判斷
全文內容:一 按行政程序法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百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
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
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
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
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
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
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諸行政機關之裁量,但行政機關行使裁
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此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
機關之撤銷權應予限制,爰設但書第二款規定。適用本款規定時,除
應注意原授益處分受益人有無同法第一百十九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
形外,並應注意受益人是否因信賴該授益處分而處理財產等正常之信
賴表現。此外,有關是否「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護之公益」之
判斷,宜就具體個案情形,斟酌撤銷原授益處分對受益人將因而造成
如何之財產上損失、原授益處分存續期間已多久、不撤銷授益處分對
公益 (如來函所示之社會交易安全等) 有何影響等因素,經權衡之結
果,必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始符合此要件。
二 來函所示問題,請就具體個案參考上開說明依職權審認之。惟目前行
政程序法尚未施行,首開規定僅得視為法理。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十七條之際,對於同法第一百十八條以下有關規定,亦當一併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