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0.13 (89)法律決字第0382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為應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之要求,查詢、提供替代役駐校警衛役男
入營前之前科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規定疑
義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為應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之要求,查詢、提供替代役駐校
警衛役男入營前之前科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
書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八九) 警署刑紀字第二○○四八○號函
。
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符合
同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內政部
役政署執行小組要求 貴署查詢、提供替代役駐校警衛役男入營前之
前科資料,雖與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有所不符,惟如該等資料之查詢
、提供登項,符合上開但書規定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或第六
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另內政部役政署對該等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須符合
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不待言。本件仍請 貴署參酌上述意旨本於權
責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