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27 (90)法律字第0003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疑義說明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
,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範疇,抑或屬地方制度
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
例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三日台 (八九) 人 (二) 字第○八九一五二三三
八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
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
第一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二項) 」本件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立
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其中有關教師出勤、出差及授課
應遵行之相關規定,雖屬規範學校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性規定,惟
查該「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教師曠職、曠課之法律效果,除按日扣
除薪給外,並比照公務人員曠職處分懲處及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
聘、停聘及不續聘,似已涉教師之權利義務。又有關請假之管理乙節
,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
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第一項)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 (第二項) 」觀之,似認有關請假規定,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故
於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是以,縣 (市) 政府所定各級學校教師曠職
、曠課及請假管理等規定,是否與教師之權利義務無涉,並符合上開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之要件,似有斟酌餘地。
三 本件所涉「地方制度法」之適用疑義, 貴部既已同時徵詢該法之主
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應參酌該部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