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26 (90)法律字第000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各
一份
主 旨:檢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各
一份,敬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請 鑒核。
說 明:一 依 鈞院秘書長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規字第○五四一九一號函辦
理。
二 按本 (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 (下稱本法) 第一
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
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準此,各機關業將應配合檢討修正之法案 (截至本年
九月七日止,共計有一八一案) ,報請 鈞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中。
三 上開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於本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前原另有第二
項規定:「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
後得以命令延長之。」因立法院謝委員啟大等提案予以刪除之。鑑於
本年底適逢立法委員改選,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縮短,前開各機關
應配合檢討修正之法案如未能全數於本次會期完成審議,則未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或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將因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
一之規定,造成法制上之重大窒礙,且母法未完成修正,則行政事務
之賡續推行勢必受阻,影響重大。
四 為因應立法院修法不及所造成之影響,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實有
再次修正之必要, 鈞院秘書長亦於本年九月十一日以前揭號函指示
本部:「關於推動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法案完成立法程序一事,奉
示:請貴部協助各機關積極加以推動,並請注意有關行政程序法相
關法案之立法進度,必要時,應研議並洽商立法院修正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準此,在不宜恢復本條原第二項條文內容
之前提下,爰修正現行條文,將該「一年」之緩衝期間修正延長為
二年。
附 件: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
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
正或訂定;逾期失效。」為因應上開規定,本院所屬各機關應配合檢討修
正之法律計有一八一案,業經本院函請 貴院審議在案。鑑於上開一八一
項法案如未能全數於 貴院第四屆第九會期完成審議,則未符合法律保留
原則或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將因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造成法制上之重大窒礙,且母法未完成修正,則行政事務之賡續推行勢必
受阻,影響重大。爰修正現行條文,將該「一年」之緩衝期間修正延長為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