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26 (90)法律字第0067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擬就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
行,事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關於貴部因業務上之需要,擬就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
行,事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交航九十字第○○一四二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
二項)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三項)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
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
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是故,如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
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任或委託。次按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行政
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
一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
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
能獨自執行職務者。‥‥‥‥」準此,有關 貴部來函所敘擬洽請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代為執行查驗船舶負載、證照效期等航政管制業務乙
案,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首須審究是否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或僅屬機關相互間之職務協助,合先敘明。
三 依前所述,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所稱之「法規」,係指法律或經
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言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
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檢送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
』之涵義彙整表」參照) ,是以,來函所詢疑義,如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權限移轉,必須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權限委託之明文規定,方得為之
,尚不得僅依 貴部航政主管機關承辦該業務之法令規定 (如船舶法
第四十四條) 辦理。
四 隨函檢送前開彙整表二十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