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01 (90)法律字第0136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是否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
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四日營署綜字第○一八九一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準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規定者,由
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
承辦人員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
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
,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