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09 (90)法律字第0250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行政機關」之釋疑
全文內容:按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行政機關」之範圍,本部業於九十年六月
二十一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一八二六九號函解釋在案。本件依來函檢附之
「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第三條所列港務局改制後掌理事項,似屬
公權力行使之範疇;又參酌同草案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本局
得就行使公權力事項,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範圍,訂定規章實施
,並報請交通部備查。」、「人民不服本局行使公權力所為之處分者,依
訴願法規定,向交通部提起訴願。」,港務局改制為公法人後,似屬行政
程序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範圍。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三
後段所述意旨,本部敬表同意。